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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京财综〔2022〕1537号,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管理,强化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自2022年8月4日起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政府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目录》将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其中,北京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在《目录》范围内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得设置三级以下目录,并于2022年9月15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不再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