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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项目招商公告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4日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南溪区石鼓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建设项目招商公告

 

为更好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南溪区石鼓乡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建设项目进行招商,公告内容如下:

石鼓乡新兴村、大坪村、人群村、金山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15〕37号)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为加快本项目的实施,经南溪区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石鼓乡人民政府作为业主,以采取公开招商方式确定项目投资建设人,由投资建设人承担项目设计规划立项等前期工作和费用,负责完成项目投资、规划、设计、立项、农民安置房建设、农户原房屋的拆迁补偿、复耕、验收等工作并取得用地指标,业主按投资建设人中标价回购新增城镇建新区指标作为投资建设人收益回报。现将招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项目概况

南溪区石鼓乡新兴村、大坪村、人群村、金山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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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工期:项目建设工期自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之日起18个月。

投资建设人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规划设计、拆旧区农民集中安置房的修建及红线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场平、道路、管线、绿化、化粪池、楼门、小区围墙及大门、雨水与污水管网、水电气网络等)、拆旧区房屋及附着物拆迁、土地复垦(复垦要求:新增城镇建新区指标中耕地等级不得低于该项目复垦设计方案中确定的新增耕地等级)、项目验收工作等。

    项目总投资:按项目规划设计时的预算金额作为投资概算。

    资金来源:项目资金由投资建设人全额出资。

二、投资回报

本项目由投资建设人支付项目所需全部资金(含规划、设计、立项、拆迁、建设、农民安置房土地占用费、复耕、验收等费用),待取得周转指标证书后,由业主按中标单价回购新增城镇建新区指标作为投资建设人投资回报。

三、招商限价

    新增城镇建新区指标按  26.79  万元/亩作为最高限价(含全额税费)。

 四、投资建设人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册资本金 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2、投资建设人全额投资,具有项目的立项、实施及验收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与投资相应的融资和运作能力。

    4、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 三 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5、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五、保证金

    五、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在 2017年 4 月 24 日 16 时前(北京时间)汇入招商人指定账户(公开招商评选结束后,中选企业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选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将在3日内无息退还)。

    招商人开户单位: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南溪支行

账    户:22478401040002894

    用途注明:南溪区石鼓乡新兴村、大坪村、人群村、金山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投标保证金。

六、报名提交资料

    凡有意投标者,请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  2017 年 4 月 24 日16时止,将下列证件及资料原件、复印件交至 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人民政府 ,并领取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编制投资项目投资及实施方案。

1、申请人企业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7 年 4 月  26  日  10 时 0 分,地点为 南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溪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商人不予受理。

   八、投资建设人的评审

评审时间:2017 年 4 月 26  日上午10时。

评审地点:南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溪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由石鼓乡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价最低者为中选投资建设人。

确定投资建设人后,则由石鼓乡人民政府与投资建设人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

 

联系方式

招 商 人: 南溪区石鼓乡人民政府

地    址: 南溪区石鼓乡社区

联 系 人: 郭韩斌、雷从高

联系电话: 15884132232,13990990226

 

附:投标须知

                                     

                                 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人民政府

                                      2017年 4 月 13日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1适用范围

本细则文件仅适用于南溪区石鼓乡新兴村、大坪村、人群村、金山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投资建设人招商,细则文件的解释由石鼓乡人民政府和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全权负责。

1.2投资建设人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册资本金 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2)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 三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3)其他要求:投资建设人全额投资,具有项目的实施及验收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与投资相应的融资和运作能力。

(5)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1.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细则文件的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评审办法等所有内容,做出合理的报价。

1.4投标文件的编制

1.4.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用中文写成;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第三章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附件”的各项内容,按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紧附其后。参考文件从目录开始连续编页码,不重不漏。

1.4.3投标文件的签字

投标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上签字的,不能用打印体也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代替。

1.4.4投标文件副本应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复制件可用黑白件),正副本内容应完全一致。

1.4.5投标文件除签字外,全部用不褪色的墨水(粉)打印(复印的证明文件除外),不得有任何涂改。

1.4.6投标文件编制的形式要求:

投标文件中的各项目证明文件应按细则文件的要求按先后顺序归类,如“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放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证明文件”后。本细则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供;本细则文件没有要求的证明文件,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也可以提供。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不得有松散页。

1.5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投标文件应该在“招商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授权委托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备查.

1.5.2投标文件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投标文件格式详见第三章)

1.5.3投标文件应封装为一个包装,外包装应密封。封套外层上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并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等。

1.5.4 最高限价:最高限价26.79万元/亩,超过最高限价作为废标处理。

1.6开标

1.6.1开标由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人民政府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报名并符合要求的参加。

1.6.2开标地点和时间见招商公告。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签名报到,以作为出席开标会议的证明。

1.7评标

1.7.1评审委员会由业主和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共同组成,并邀请区招监委成员单位现场监督。

1.8中标

1.8.1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评审委员会在通过各项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推荐报价由低至高1-3名为中标候选人。

1.8.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8.3如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商。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且3年内不得参加石鼓乡人民政府和南溪区国土资源局南溪分局所有项目的投标。

1.9投标保证金

1.9.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应在2017年 4 月 24 日16时前(以招标人开据收据为准)向招标人指定账户缴纳1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南溪支行    

开户账号:22478401040002894

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南溪区石鼓乡新兴村、大坪村、人群村、金山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投标保证金;

1.9.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足额缴纳,也可以先缴纳100万元现金转入区财政相关专户,其余400万元需提供国有银行或国有保险公司等额担保函),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凭缴纳保证金收据退还(退还所有保证金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若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务必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3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相关手续,若逾期未完成履约保证金相关手续,则视为中标人自愿放弃该项目,由招标人确定第二中标人为中标单位。

 

1.10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人请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前来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建设双方合作协议。

 

附件下载:石鼓城乡建设用地双挂钩项目招商公告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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