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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一个2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其预留份额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的“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要求制定,并被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和其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商都为中小企业,还需要将合同分包吗?
答:
供应商是否可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作出判断。对于通过联合体投标和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的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应当视同符合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大型企业制造又有中小企业制造的,则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官方网站